
大四男生毕业答辩前夕被刑拘
小刚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大学的大四学生,在毕业前夕,被房山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悉,小刚在上学期间喜欢cosplay,并且喜欢将自己cosplay的形象用设备拍摄下来,其中多次与两名男网友拍摄淫秽视频,并且将拍摄的60余个淫秽视频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进行贩卖,非法获利数千元。
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小刚交代,自己的父母从小离异,继父经常殴打他,小刚的生活窘迫,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于是便想到用拍摄淫秽视频的方式从中获利。最终,小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称之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淫秽色情罪的一种。
其中,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该罪的立案标准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其他各种各样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例如: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对于公民个人隐私、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了极大地破坏,必须要严厉制止,尤其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者,更要进行严惩,才能保持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