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电动车进电梯被拍侵犯名誉权吗?
去年10月,南京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准备将电动车推进电梯时,遭到了邻居赵某的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赵某于是将双方争吵的视频用手机拍摄下来,上传到微信群中。李某认为,赵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情况除外。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之中的名誉侵权通过侮辱、诽谤等形式来实施。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电动车往往因为电池老化、线路老化而造成火灾,如果将电动车推进居民楼中或者家中,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各地纷纷出台安全条例,禁止电动车进电梯,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者进行罚款,如果却因电动车入户发生了火灾,那么电动车主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邻居赵某并没有采取诽谤(捏造事实)的方式对李某进行名誉侵权,虽然传播的视频中有些许双方言辞激烈的地方,但也不构成侮辱。另外,赵某拍摄李某推电动车进电梯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因此而影响到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