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岁大学生卖一张银行卡被判刑
几百元出售一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手机卡,竟然变成了云南、缅甸等地电信诈骗团伙的工具,资金流水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最终,这些人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正在上大学的18岁陈同学,就因500元卖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自己的青春毁于一旦。日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陈同学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构成的犯罪。
《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如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综上,银行卡必须以其个人有效身份信息向银行申领,且不得随意转借、出租或者出售,在不明确对方使用意图的情况下,不要任意出售,是应当具有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非法使用可能构成犯罪,仍出借、出售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