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花88万元订婚,同居一年要回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前财产纠纷案件。据悉,林某和陈某在媒人介绍之后相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两家商量支付88.8万元作为彩礼,后举行了订婚仪式,置办酒席、购买黄金、改口费、媒人介绍费等共计花费133.1万元。订婚之后,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一年之后因为性格不合分手,男方欲索回支付的彩礼钱,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
彩礼的法律性质为何?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结婚,男方向女方家庭赠与的财产。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彩礼属于一种赠与合同,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为双方结婚。如果条件达到,那么赠与合同就生效,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撤销、反悔。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我国《民法典》规定,返还彩礼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是同居不满两年但育有子女的,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陈某和林某虽然在民间传统之中达成了事实上的婚姻,但并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相关联的婚前财产、彩礼、婚后财产也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