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女子为逃离家暴离家出走后重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20 11:00:00

        女子为逃离家暴离家出走后重婚

        2022年的3月和5月,67岁的贵州女子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贵州三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两位来自贵州农村的女性,都因为家暴逃离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后,她们因为重婚承担了刑责。

        两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个小学文化,一个半文盲。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不知如何解决婚姻中的家暴。她们以为逃离可以让生活重启,却未曾预见二十多年的平静生活之后,仍然需要为重婚罪“买单”。二人未提起上诉,已服刑。

        公诉机关曾提出对上述两位犯重婚罪的妇女实行缓刑,审判机关以适用缓刑具有再犯的危险为由,不予采纳此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该罪的目的在于保护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构成犯罪的,将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两位女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建立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重婚罪的立案标准。但是,重婚罪是一个对向型的犯罪,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因此,案涉两名女子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未解除婚姻关系而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不构成犯罪,系法律认识错误,但是我国刑法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免除刑事责任。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