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为非业主家长争取通行权被驳回
南京不少小区内的幼儿园都对外开放招生,但近日,南京某小区物业向幼儿园发函,告知将限制外来车辆进入。多次沟通无果后,幼儿园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支持他们的相邻通行权。法院查明,该小区的车位数量客观上供给不足,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通行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是,处理相邻关系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小区幼儿园和小区业主居住范围系相邻关系,法律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相互之间应当为对方居住出行提供必要的通行、排水、采光、铺设管道等便利,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并非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行约定的。幼儿园的学生及家长上下学需要经过小区业主住宅区的,若无其他通行路径或者此条通行路径方便且未对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小区业主具有适当的容忍义务。但是相邻权“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并未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不侵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判断条件。
众所周知,小区内幼儿园对外招生必然会造成家长接送孩子时车辆的来往进出,小区物业作为小区内业主良好居住环境的管理者,有义务为业主提供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内用于停车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物业在充分了解了小区内车位使用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才向幼儿园发布函告称限制外来车辆进入,是正当行使相邻权的体现,幼儿园无权要求物业对其开放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