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算工伤吗?
陈某某生前是某塑业公司的职工,在挤出车间工作,工作时间为一周白班、一周夜班,依次轮替。某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临近夜班下班时,陈某某在职工食堂吃完早饭便回到职工宿舍休息。晚上8点左右,因陈某某没有去车间交接班,工友袁某便到宿舍寻找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呼之不应,双脚冰凉。随后到场的120现场确认陈某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公安局出具的报案回执载明,陈某某死亡时间大约为下午4点左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已经感到明显身体不适,又因为临近下班便只好等到下班后再回宿舍休息,符合人情常理,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