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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算工伤吗?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19 14:00:00

        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算工伤吗?

        陈某某生前是某塑业公司的职工,在挤出车间工作,工作时间为一周白班、一周夜班,依次轮替。某日早上7点40分左右临近夜班下班时,陈某某在职工食堂吃完早饭便回到职工宿舍休息。晚上8点左右,因陈某某没有去车间交接班,工友袁某便到宿舍寻找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呼之不应,双脚冰凉。随后到场的120现场确认陈某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公安局出具的报案回执载明,陈某某死亡时间大约为下午4点左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陈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已经感到明显身体不适,又因为临近下班便只好等到下班后再回宿舍休息,符合人情常理,应当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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