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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执意骑车摔瘫后起诉酒友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19 11:00:00

        男子酒后执意骑车摔瘫后起诉酒友

        近日,河南驻马店。西平法院审理一起因共同饮酒后发生车祸导致伤残的纠纷案件。原告夏某飞与6人同桌饮酒,期间并无劝酒行为,夏某鹏离开后,夏某飞拉着5人又喝了一箱啤酒后才散场。几人提出送他回家,夏某飞拒绝后执意骑电摩离开,在路上摔倒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偏瘫,期间各项损失费用共82万,要求同桌几人承担30%的费用。因与其中3人不认识,夏某飞便将认识的3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同桌饮酒者负有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同桌3人分别赔偿夏某飞各项损失41090元。

        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系民法中的侵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承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本案中,夏某飞等6人相约饮酒,相互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且6个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具有认识能力,尽管醉酒后会影响其判断能力,但在饮酒时都是处于清醒状态。况且本案中,夏某飞一行6人并没有饮酒后失去安全的判断能力,夏某飞提出酒后骑车回家,其本人主观上疏忽大意认为不会发生危险,且酒友劝阻后仍执意驾驶,应当认定夏某飞本人对身体损害的发生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其他酒友虽然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是并没有达到制止的效果,不应当认定为已经尽到酒友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夏某飞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责任。

        综上,酒友相互劝酒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酒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能够制止损害后果发生而未制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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