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人玩儿童滑梯受伤索赔17万被驳回
重庆市的张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前往重庆市璧山区枫香湖儿童公园进行团建。活动期间,张某前往儿童乐园的游乐滑梯玩耍,滑下来时摔伤了腰部,经过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认为该公园的管理部门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应当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7万8千余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判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应当将判断标准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才能彰显法律公平。法律对于参加文体活动还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内容,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但是,本案中张某受伤的原因并非是“其他参加者”所造成的,所以不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
本案中,经过调查,涉事的公园设施附近设有提醒标牌,明确该游乐设施只适用年龄在3—14岁的儿童进行使用,所以在有提醒的情况之下,受害人陈某依然不顾规定自行前往游玩,而公园的管理方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没有侵权法律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此次的判决,完美驳斥了“和稀泥”式的处理方式,也遏制了“谁受伤谁有理”的不良风气,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