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约结婚办北京户口被判无效
冯某非北京户口,有三名子女,2018年11月,冯某为给三名子女办理北京户口,通过协商,找到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的温某,双方约定办理结婚登记,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冯某三名子女的户口迁移至通州区,转成之后一年内,温某负责冯某孩子们的正常户口管理,正常享受其村民所享受待遇。在此期间,冯某支付温某32.8万元作为协议费用。
2021年6月,冯某与温某离婚并要求温某返还32.8万元费用,协商不成后,冯某将温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系通过钻国家户籍管理政策的空子来获取不当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该协议无效,判决温某返还冯某剩余的30.7万元(此前已返还一部分)。
何为公序良俗,法律怎样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定。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有效,有四个法定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如何在签订协议时,协议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就是无效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弹性较大,在具体案件中应审慎适用,避免过度克减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具体来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表现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等。
本案中,冯某和温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公序”的行为,也不是“良好风俗”,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温某应当对收取的32.8万元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