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醉驾出现幻觉闯入派出所寻求保护
近日,山东菏泽丹阳派出所半夜00:35分突然驶入一辆黑色轿车,轿车司机下车后步履蹒跚,神色慌张地进入派出所寻求民警帮助。民警与男子沟通过程之中,男子一直在惊恐地向门外探望,貌似是遇见了可怕的事物,并对民警称有人要伤害他,言语模糊。但现场监控显示,派出所周围并没有任何可疑的人或物。
直到第二天早上酒醒,男子经过民警讯问,才意识到是自己喝醉酒出现了幻觉。目前,男子已被丹阳派出所因醉酒驾车采取了强制措施。
醉酒后出现幻觉将他人撞伤,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之后实施犯罪的,属于“原因自由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对于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况采取了分情况处理的规定,法律规定的醉酒是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为出现幻觉而伤害他人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假想防卫”。即,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如果确实存在有人追赶、追杀的情况而醉酒驾驶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构成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以及交通法规造成了损害,但如果确实有人要危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如果在避险过程之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