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插座售卖528元,内部竟隐藏摄像头
近日,湖北武汉洪山公安机关接到了一条重要的犯罪线索,一名犯罪嫌疑人正在网上售卖带有监听以及摄像功能的插座,当即前往沌口,在嫌疑人家中将嫌疑人桂某一举抓获。
据悉,嫌疑人桂某曾经学习过电视机维修,也售卖过多年的电子设备,极其熟悉电路方面的知识。曾经有一次网上有买家询问其是否有密拍设备销售,给了桂某“灵感”。于是桂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改装售卖的插座,将微型摄像头安装在插座之内,以20倍的价格售卖给买家。目前,桂某以涉嫌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窃听、窃照设备可用来作为间谍专用器材,生产、销售此类器材会使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严重破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购买窃听、窃照器材偷窥他人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将偷拍的隐私视频传播给社会公众的,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即使是公安机关,使用此类器材,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也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以及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等,才属于适用技术侦查的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偷拍他人不仅违反社会道德,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出于侵犯隐私还是侵害国家安全的目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