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勒索前女友6千未果将其裸照扩散
近日,黑龙江哈尔滨某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男子李某与前女友刘某分手之后,向刘某发送了三张刘某的裸体照片,要求刘某向其支付6000元钱,不然就将刘某的裸照上传至微信群之中,但刘某并未理会。事后,刘某发现李某当真将其裸照以及拍摄的隐私视频发送给了他人,刘某报警处理。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认罪认罚,坦白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其中,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另外,如果李某将拍摄的裸照以及隐私视频发送给多人,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面向社会的,是外散型的,而不是面向行为人所在的一定集体(单位、部门、亲友等)进行的,是内聚型的。如果不是在社会上传播,而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之间私下进行的,不构成本罪,应当批评教育。
本案中,杨某使用裸照向前女友索要6000元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符合“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规定,而并不要求被害人真的产生恐惧心理,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是未遂,所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