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男子怀疑邻居至其离婚下农药投毒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14 14:00:00

        男子怀疑邻居至其离婚下农药投毒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杀人案,河南信阳的男子杨某与妻子离婚之后,认为是邻居张某从中挑拨才导致自己离婚,于是对张某心怀怨恨。为了报复张某,杨某购买毒药潜伏进张某家的厨房,向厨房中的水壶以及油壶之中倒入农药,张某发现厨房中农药味大,并未食用,报警之后,杨某的罪行败露,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过人民法院处理,法院认为杨某欲违法剥夺他人生命,但被被害人发现未得逞,认定其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

        杨某为何被判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分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表现虽然是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但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简单说就是,只有将危险物质投放在水井等能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的地点的,才能构成此罪。

        本案中,杨某虽然投放农药在张某家的厨房之中,但其危害的对象是张某以及张某的家人,是特定的被害人,所以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未遂犯,我国法律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投放毒药,但是被张某发现,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