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被起诉
近日,浙江宁波的一对情侣因为一块劳力士手表在法院当庭对质,女子被判赔偿损失58000元。
据悉,女子陈某和男子李某在宁波某酒吧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二人在某次外出酒吧娱乐时,见隔壁桌的客人将贵重物品送给了同行的女生,醉酒的李某碍于面子,将手上的劳力士手表当场送给了陈某,但第二天酒醒之后后悔,告诉陈某将手表好好保管,不要卖掉。而后小陈因保管不善将手表丢失,双方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双方为借用合同关系,小陈具有返还义务,丢失手表应当负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58000元。
法律上的赠与是如何规定的?赠与之后后悔的法律性质为何?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无论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赠与,还是赠与人或者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其撤销权都是形成权。赠与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撤销赠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效力溯及既往。行使撤销权后,赠与人产生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但是,赠与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以下情形,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的劳力士手表已经交付给了受赠人陈某,那么李某就不享有撤销权,除非陈某在此之后严重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李某在赠与的第二天后悔,并且与陈某进行了协商,陈某同意将此手表继续使用,替李某进行保管,那么该赠与合同就通过协商的形式撤销,又重新订立了口头的借用合同,陈某随即享有该劳力士手表的使用权,负有谨慎的保管义务,而陈某将手表丢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