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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发生性关系可获利构成性骚扰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03 14:00:00

        724日,山东威海一女子夜晚回家被陌生男子骚扰,男子追问三次“约不约”,明确告知不约后,男子说可以给钱,还强行拦下电梯,欲与女子同进电梯。男子接着说“穿这么骚不就是约的吗”“你倒贴我都不稀罕”等。目前当事人已报警,警方调取了监控。该视频在网上传开之后引起网友的热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禁止以下列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暗示、明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女性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向女性表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展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行为人构成性骚扰的,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关部门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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