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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一胎得女发文称晦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8-03 11:00:00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一男子发文称“生女儿晦气,名字都懒得取”,遭网友谴责。27日上午,该男子回应极目新闻称,一直很想要个儿子,加上前段时间有很多烦心事,自己被骗了7万元,一时情绪激动就在朋友圈发了几句牢骚。父母已对他进行批评教育,以后会尽到该尽的义务。云阳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已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对男子进行训诫,会全方位关注这个家庭。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自由生存的权利。公民的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因此,公民的生存权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侵犯。当今,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制观念也逐渐增强,男女之间因性别差异引发的歧视观念也逐渐消失。我国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不平衡的社会秩序中,从中立的角度不断追求平等。每一位公民均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的履行义务: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监督权、批评、建议、检举权等基本权利;公民平等地履行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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