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后认识7天领证3月后闪离
近日,湖南岳阳。90后的小军被家人催婚,与小丽相识七日闪婚,三个月时间中小军多次联系小丽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丽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充分了解双方真实意愿,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小丽向小军返还彩礼12.6万元及相应物品。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无法调解的,才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军和小丽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符合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小丽应当退还彩礼及缔结婚姻时接受的相应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