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买学位房遭卖家毁约获赔近百万
最近,广州有一件买学区房时遇到房主反悔的官司,杨某夫妻购买陈某位于越秀区淘金路的某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卖家陈某一直不配合买家办理网签、按揭等手续,再后来,干脆表示涉案房屋学位其本人仍需使用,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迁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对此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杨某夫妻与卖家陈某于2020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家向杨某夫妻支付违约金57万元,赔偿中介费4.35万元,以及房屋增值损失约34.15万元。
杨某夫妻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卖家具有要求杨某夫妇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权利;杨某夫妇享有要求陈某交付房产、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买卖合同规定内容的约束,并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我国《民法典》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民法尊重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享有的处分权。陈某拒绝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杨某夫妇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陈某承担,对于杨某夫妇因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