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独自抚养儿子11年后起诉男方付抚养费
十多年前,林女士和吴先生因为打游戏结缘,谈起了恋爱。没多久,两人又分道扬镳不再联系。分手后林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吴先生,而是选择自己生下了儿子小斌,独自抚养长大。去年,林女士罹患重病,小斌又因交通事故受伤,两人生活陷入了窘境。林女士于是联系吴先生,但对方给了1万元后便不再联系。无奈之下,林女士来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过去11年的抚养费,并以后按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小斌成年。
林女士和吴先生生下的儿子小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属于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即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因此,我国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歧视、虐待等。本案中,林女士和吴先生在恋爱期间造成林女士怀孕的事实,小斌与吴先生具有亲缘关系,吴先生属于小斌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因此,吴先生对小斌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吴先生以小斌的出生不知情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不能否认吴先生与小斌之间存在亲缘关系,且林女士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抚养费的情形,吴先生不能以遭受欺诈而拒不承担抚养费。目前,林女士因身体原因不能尽到对小斌的扶养义务,吴先生作为小斌的父亲,应当依法支付小斌的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