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旷工迟到被开除要求公司赔偿22万元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以员工多次迟到、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员工一怒之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金差额4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912.8元。
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之外,具备以下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提前通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因此,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首先,我认为应当考虑劳动者在实施违纪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得不违反公司规定的,不能仅因为客观损害结果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对于初犯、累犯不应当一视同仁,可以采取不同的惩戒标准,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最后,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方面来考虑,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以逐利为导向,若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综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依据“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不当利用该条款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对该条款的适用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