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呈增加趋势,汽车已经不再成为“有钱人的标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种“以租代购”汽车的方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购车人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是达到了一定的期限,该辆汽车便可以过户至购车人名下。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在约定期限之后无法办理过户,违约救济无法得到保障,强制购买高额商业保险等,甚至还有霸王条款。那么,在汽车“以租代购”之中如何规避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汽车以租代购实际上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即“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例如,某航空公司要购买飞机,可以与金融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金融公司购买飞机,自己采用租赁的方式进行商业运营。
对于涉及到汽车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所以,汽车“以租代购”的方式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在具体操作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
那么,在融资租赁合同之中遇到“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对于霸王条款早就有了规制。合同分编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免除一方义务、增加一方责任的条款,否则合同会部分无效。在融资租赁汽车合同之中,应当事先在合同之中约定租期届满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