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老年人的诈骗案,被告人陈某以虚假的药效哄骗老人购买导致老人没钱看病。
据悉,陈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某足浴养生店工作时,将前来做足疗的老人哄骗购买一种所谓的“排毒产品”,陈某声称这些排毒产品能够排除身体内的毒素,将产品的效果鼓吹得神乎其神。其中,有一名被害人花费了65万余元购买了排毒项目,共计前后在足浴店内消费了295万元。实际上,所谓的排毒产品并没有排毒功效,而是一种泻药。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案件,实际涉嫌到刑法中的诈骗罪。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经营者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明显陈某在为老年人提供“排毒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着夸大产品功效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退一赔三”。
从刑事角度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了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陈某几人虚构排毒产品的真实效果,使得被害人误以为确有排毒功效而花费上百万元购买产品,陈某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