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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犯罪嫌疑人伊某潜逃23年仍然应受到刑罚处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21 08:00:00

        男子拐卖6名妇女儿童潜逃23年被抓

        1999年夏天,河北定州某村的伊某伙同妻子从四川将4名婴儿、2名妇女拐骗到定州,又以不等价格卖给多户人家,从中牟利。案发后伊某被网上追逃。2022年5月11日,伊某被列为B级逃犯。7月12日,民警将伊某抓获。

        为何犯罪嫌疑人伊某潜逃23年仍然应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伊某拐卖多名妇女、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刑法规定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且该犯罪嫌疑人在潜逃期间,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其犯罪行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伊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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