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8日,呼市市民彦如彬告诉记者,他的孩子佳乐(化名)今年6岁,在玉泉区昭君路颐上居小区内的一家幼儿园就读,事发当天孩子父母未及时接小孩回家,幼儿园的其他家长就把小孩代接了,在放学后小朋友又回到幼儿园继续玩耍,但是受伤小孩的父母并不知情。孩子妈妈突然接到幼儿园其他小朋友家长的电话,说孩子受伤。当孩子妈妈赶到幼儿园后发现孩子胳膊已经肿了,经医院检查,结果得知孩子因骨折需要尽快做手术。
孩子放学后返回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学生上学期间,父母将自己的部分监管职责委托给学校,学校应当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若学生上学期间因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本案中的小孩系放学后又返回幼儿园玩耍的情形,此时对于孩子的监管义务主要在父母或其监护人身上,而孩子擅自回到幼儿园玩耍受伤的,不应当在幼儿园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内。但是,幼儿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幼儿园管理者未尽到该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幼儿园应当承担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作为幼儿园对学生的教育监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