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建邺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上百人的直播诈骗犯罪团伙,5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该犯罪团伙分散在成都、武汉多地,利用网络女主播引诱被害人上钩。该团队的男助理们在各个网络平台上引流,寻找“猎物”,并且用“要不要见我”、“想不想和我上床”等露骨的言论引诱被害人,之后再招聘所谓的“艺人”在直播间与被害人互动,要求被害人刷礼物。最后一步,假意与被害人“奔现”,但在奔现之前临时要求被害人刷大额礼物,之后拉黑,每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基本都达上万元。
从刑事法律角度分析,毫无疑问,该犯罪团伙构成了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该犯罪团伙是否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且承诺给予回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那么,本案中的犯罪团伙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存在“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承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以诈骗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