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9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经查,徐某某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由该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无禁止皆可为。表明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得触碰法律底线,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具有正当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公民发表其对社会生活及经济发展的看法受到宪法的保护,其言论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而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在公共社交账号上发表不正当言论,侮辱国民及国家名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因此,寻衅滋事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谐以及不特定人的生活安宁。而徐某某在网络平台上散播反动言论,并且以其较高的传播速度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扰乱国家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对其进行依法教育,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