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80多万路虎车疑似被租车人恶意破坏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17 14:00:00

        近日,湖南张先生价值80多万元的路虎车疑似被人恶意破坏。据悉,张先生于2019年购得一辆路虎揽胜汽车,之后将该车辆委托长沙市某车辆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该租赁公司在将车辆租赁给一名严姓顾客自驾之后,严某并没有如约按时交还车辆,租车公司还发现车辆内置GPS定位系统被屏蔽,立即报警。

        历时几天找回车辆后,车主张先生发现自己的爱车存在多处损坏痕迹,其中车辆的内饰、后备厢开关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在发动机内发现异物,维修费用高达10余万元。目前,租车人严某已经失联,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严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无权处分”。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无处分权人没有所有权。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瑕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无效,这便是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严某将张先生的汽车未经同意抵押给他人,根本不可能得到张先生的追认,所以该抵押合同无效,张先生可以追回车辆。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严某构成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本案中,虽然严某取得了车辆的使用权,但没有取得所有权,如果不按照约定交还车辆,便构成侵占罪。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本案中,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严某虚构了身份信息将车辆无权抵押给了抵押权人,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解释也比较清晰,《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先生将车辆收回时,发现车辆存在多处损坏,维修价格高达10万余元,严某应当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