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1日中国检察网发布消息,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一“90后”女子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此前,吴某某为吓唬找“外遇”的丈夫,自己服用除草剂后,哄骗2岁女儿及7岁儿子也喝下除草剂,三人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脱离危险。此案经合法侦查,足以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目前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子吴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完全的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百草枯属于剧毒物质,饮用后将会造成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吴某某在明知其危害结果的情况下,除了让自己喝下,还通过哄骗的手段让年幼的儿女喝下,其作为监护人诱骗被监护人喝下剧毒物质,剥夺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欲剥夺子女的生命健康权,却因为医院及时救治等客观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吴某某的刑罚处罚应当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吴某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吴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赡养义务,虽然古语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但是胎儿从出生开始就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独立的个体,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健康权是不容任何人侵犯法定权利,受到我国《宪法》及部门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