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遛狗不栓绳狗被撞索要医药费
近日,在北京某小区地库内,一名女子遛狗时未拴绳子,一辆拐弯的车辆处于视野盲区,不慎压到狗狗。车主立马带狗去宠物医院治疗,并支付了1280元的医药费。但狗主人要求后期医药费至少一人一半。这要求是否合理?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将宠物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专门保护,而宠物作为公民饲养的动物,被纳入公民财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因此,造成他人饲养的动物受到损害的,视为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价格计算,《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从以上法律可以得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双方共同过错造成一方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性质和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应当栓绳。本案中,女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不栓绳,导致饲养的宠物在马路上随意奔跑,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涉事车主在汽车转弯时,其小狗在转弯盲区内,车主不能预见到前方有小狗,小狗的出现属于意外事故,因此,车主不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女子要求车主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合理,应当自己承担其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