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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教授被指猥亵学生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13 14:00:00

        7月10日,有网友发文称在校内多次遭到北京某大学医学部教授洪某炼猥亵,该事件一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据悉,该名女生是洪某炼医学实验室的一名学生,洪某炼多次强制抚摸、亲吻女学生身体。11日凌晨,在某大学论坛北大未名中,北京大学网络回复工作账号发表声明,表示针对药学院某学生举报导师的情况,医学部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项调查组,已完成初步调查。声明落款为某大学医学部教职工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办公室。

        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本案中,虽然举报的女学生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但是其性羞耻心以及性自由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洪某炼作为知名大学的教授,公然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引诱、威胁、强迫等手段,长期并多次尝试侵犯她人的身体,其行为违反了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应当具有的师风师德,若构成猥亵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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