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一育儿嫂扇打8个月宝宝
近日,湖北武汉的陈女士给8个月大的孩子找一名育儿嫂,7月8日凌晨,孩子中途醒了,却迟迟不肯入睡,遭到育儿嫂接连扇巴掌。事发后陈女士第一时间报警,家政中介表示,这名育儿嫂是私下与雇主达成口头约定来履行育儿工作的,他们并不知情,也没有权利追究,但是中介已经把该育儿嫂资料拉黑,并表示行业内资料互通,这名育儿嫂几年内都无法在正规中介工作。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及其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了: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月嫂、育儿嫂、保姆等职业逐渐进入大众生活,这类人群对被监护、看护人具有谨慎照顾义务,而其利用自身优势对被监护、看护人,例如婴儿、老人、病人的弱势群体施暴,其施暴手段和情形各种各样,对被监护、看护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因其行为方式并不会造成被监护、看护人轻伤以上结果,无法以《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便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特定的罪名来惩罚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如果行为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的,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