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回应10岁男孩殴打4岁女孩致其骨折
7月1日,据湖南广播电视台消息,在环卫路一门诊部,一名10岁男孩殴打一名4岁的女孩,导致女孩多处骨折。视频显示男孩将女孩拉进会议室,关闭房门,随后对女孩实施暴力殴打。7月6日,据花苑路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当天接到报警,民警就赶往现场处理,被打女孩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双方已协商解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10岁男孩故意伤害4岁女孩身体健康权的行为不进入刑事追诉阶段,而应转为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对女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虽然10岁的男孩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欺负弱小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在必要时可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收容教养。在民事赔偿方面,男孩的侵权行为造成女孩多处骨折,在女孩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女孩有权要求男孩及其监护人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