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子申请撤销亡父与继母婚姻登记被驳
法院公布一则判决在网上引起热议。据悉,南京的孙某离异后与林某相识,二人结婚组成了新家庭,感情和睦。孙某与前妻的儿子小孙长期跟随母亲生活,留学回国后希望父亲为自己在国内买房,但担心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希望父亲与林某离婚。经不住儿子再三恳求,孙某和林某办理了离婚,并给儿子买了房。2021年,被确诊身患癌症的孙某,为感念林某的照顾,想要与其复婚,尽管小孙再三反对,但这次孙某坚决要复婚,并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了上门办理结婚登记。于是民政局派工作人员到孙某的病房,在孙某亲戚、朋友的共同见证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第二天孙某因病情恶化去世。儿子小孙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亡父的结婚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和林某自愿复婚,且婚姻登记机关为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小孙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子女孝顺不仅要有衣物饮食等物质上的供养,端茶倒水等体力上的付出,还要尊重父母的选择,小孙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顺美德,于是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婚姻部门法的规定,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要求如下:首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关系必须具备受胁迫或者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若不存在以上情形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孙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任何人无权干涉其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而小孙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不仅违背了中华传统美德,也不为法律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