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余某到平南县某超市花12.5元购买了一瓶冰糖,发现冰糖已经过期,于是连续两天到该超市,分14次购买了14瓶该品牌的冰糖。余某之后向法院提起15份诉讼,要求被告超市每单诉讼退还货款12.5元并赔偿1000元。最终法院判决15例此类案件仅支持1例原告知假买假索赔的诉求,其余14案均被驳回。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并未明确禁止知假买假的行为,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消费者知道购买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在购买了假冒或者伪劣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是,利用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恶意诉讼以获得高额赔偿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本案中,余某明知超市所售商品已过保质期,连续多次购买并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