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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猥亵女儿者打至轻伤二级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08 16:16:22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35岁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猥亵,将猥亵者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白水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张某乙存在严重过错,综合考虑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据悉,2021612日早上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部捶打两三下,并用瓷瓶砸向其头部。经司法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本案中,张某甲故意伤害张某乙致其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不给予刑罚处罚。在此次案件中,张某乙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张某甲作为一名父亲,看着自己的女儿被他人猥亵,其出于亲情关切对张某乙进行暴力殴打,在情理上是可理解的。同时,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备自首情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张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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