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婆婆怕儿媳不生遗腹子拒分钱
近日,江西萍乡的彭某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获得19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死者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子离世后,儿媳不会把腹中的孩子生下来,因此认为赔偿金不能分出一份给这个未出生的“遗腹子”。儿媳坚决反对,婆媳争议不断,死者彭某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彭某的父母觉得,这个孩子还在肚子里,遗腹子妈妈不一定会把它生下来,这份额不应该分给肚子里的小孩。
未出生的小孩是否享有遗产分割份额?
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得知,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民事主体,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将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因此,胎儿要享有遗产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胎儿必须经过自然分娩并且独立呼吸。只有胎儿脱离母体并能够独立存活才能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尽管在遗产分割时预留了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但是因为胎儿娩出时不具有呼吸,不具有自然人的身份,因此,该胎儿享有的继承份额自始不存在;若胎儿娩出时能够独立呼吸,但是又死去的,视为胎儿已经出生,并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享有遗产继承权,但因为其已经去世,其获得的遗产份额将作为胎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
其次,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胎儿当然地具有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该法律条文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护胎儿在将来出生后获得利益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彭某的父母认为彭某的遗产若分割给遗腹子,其儿媳会侵占该份额并且不将孩子生下来的想法是错误的。若彭某的妻子在获得胎儿享有的遗产继承权后,不将胎儿生下来,那么,彭某父母有权要求彭某的妻子将遗腹子享有的遗产继承份额再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