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父亲为制止孩子哭闹掌掴孩子致死的案件。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因事外出,由张某一人在家照看仅4个月大的儿子,因孩子一直哭闹不停,张某连扇孩子脸部,又捂住其嘴部,松手后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四肢开始僵硬。张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幼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月,当地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父亲掌掴孩子造成孩子死亡,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在于:
首先,父亲不具有故意杀害孩子的犯罪故意。虽然本案中造成了孩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其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区分二者故意内容虽然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但是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二者在行为方式上的恶性程度不同,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更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因此,即使本案的最终结果是造成了孩子的死亡,但是父亲掌掴孩子的行为并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在日常生活中,掌掴并不具有致命的危险性。因此,从犯罪时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父亲为了制止孩子哭闹掌掴孩子的行为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但是父亲有能力预见到并且应该预见到掌掴几个月大的孩子必然会造成伤害结果,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但是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故意,系过于自信的过失。父亲认为其掌掴行为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本案中父亲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加重情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将会在一般刑罚处罚的范围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