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通报男子拒付车费持刀胁迫司机
6月25日,洪洞县淹底乡柏庄村发生一起乘坐出租车,拒付车费并持刀胁迫女司机的案件。洪洞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全力开展侦查和走访摸排工作。于27日在临汾市尧都区将嫌疑人韩某鹏抓获。经过一番审讯。韩某鹏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侦办中。
韩某鹏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吗?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综上,从刑法规定中可以总结出: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因此,抢劫罪属于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出现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达到,都将以行为犯论处。
韩某鹏拒付车费持刀胁迫女司机的案件中,嫌疑人为了强制免除出租车司机对其享有的收取车费的债权,而使用暴力威胁,使受害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放弃债权。因此,该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