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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3千万豪宅只付一半中介费被起诉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04 08:00:00

        房东卖3千万豪宅只付一半中介费被起诉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将卖房者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成交额的1%给付中介费。据悉,小刘是一名豪宅经纪人,最近刚好成交了一套价值3000万元的豪宅,可却与卖房者在中介费上产生分歧。小刘虽然年纪不大,但专门从事豪宅单方代理已经好几年,颇有经验,在业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近又成交一套豪宅,按照约定,卖房者需要支付1%的中介费,即给小刘31万元,但卖房者在支付小刘15万元后,就不愿再支付,小刘将委托人李女士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委托代理费用共计16万元。

        本案中,卖房者李女士与小刘签订委托合同,由小刘以自己的名义将李女士所有的豪宅销售出去,二者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因此,房屋经纪人小刘与李女士存在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并且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中介费用。李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小刘支付约定的中介费,若李女士违反合同约定的,小刘有权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其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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