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客失联房主上门发现房子已被卖
2009年,魏女士在西安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去年6月,她将房子租给了王先生。今年6月19日,王先生说房子不续租,到期会搬走,之后王先生便失联了。26日因为房子马上到期,魏女士带着中介去看房时,进门当场就傻眼了。房子里住了一户姓刘的,一家四口,他们说是从一位李女士手里买的房子,花了3.7万元,对方说这个房子是公租房。而上一位租客“王先生”电话多次联系显示“已关机”。6月27日上午,魏女士向公安莲湖分局红庙坡派出所报警,关于房子被占用的情况,民警建议魏女士向法院起诉。
王先生将租住的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首先,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明确: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并不当然有效,若真正权利人不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该行为有效;反之,则行为无效,由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因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本案中,无权处分人王先生处分的是房屋,系不动产。而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第三人无权取得涉事房屋的所有权。魏女士有权要求王女士归还房屋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