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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03 08:00:00

        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近日,湖南长沙,刘女士前往同事黎先生家的果园摘梨,因未提前打招呼,当天黎先生不在,其妻黄女士按照刘女士的要求,只打了几个梨,刘女士捡起梨后突然被一个掉落的梨砸中左眼眶。她花费1万元住院治疗了15天,司法部门伤情鉴定意见显示左眼10级伤残。刘女士找黎先生协商赔偿无果后,她将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3万。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的要求,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予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遂驳回诉求。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对好意施惠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我国民法典对于好意施惠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属于受惠者自甘风险。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造成的损害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因此,好意施惠行为并不由法律来调整,而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若施惠人在施惠行为的时候有过错,且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施惠人实施好意施惠行为不存在过错时,应当出于维护公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关系,造成损害后果时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系主动要求进入黎先生的果园摘梨,黎先生的妻子出于好意让其采摘自家的梨,属于好意施惠行为。而树上的梨掉落造成刘女士受伤,黎先生及其妻子不存在任何过错,梨从树上掉落的行为本就属于自然现象,因此造成损害与人为因素无关。因此,黎先生不应当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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