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花6千在SKP买到二手鞋
近日,陕西西安的薛女士在西安市SKP Gucci专柜购买了一双价值6100元的拖鞋。购买当天,店内的销售柜员表示薛女士所购买的鞋子没有现货,可以先行付款,随后邮寄给薛女士。但在收到鞋子之后,薛女士检查发现,邮寄来的鞋子表面有多处褶皱,鞋子内部也有脏污。
薛女士在联系到当事专卖店之后,该专卖店表示,一线品牌不予退货,但可以折换成购物券或者是补差价在店内换货,薛女士表示拒绝。之后,品牌方表示薛女士可以退货,品牌方也会处罚涉事员工,但薛女士认为店铺存在消费欺诈,不同意品牌方的解决方式。
一线品牌商品不予退货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在线下门店购买商品,虽然不能享受网购平台“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亦可以要求经营者在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履行退货义务。法律也给予了经营者“约定”退换货事项的权利,所以本案中,门店不退货的规定不违反法律,但前提是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薛女士是否可以提出额外赔偿?
《消法》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中,Gucci门店对于所售货品的质量应当履行谨慎的检查义务,所以对于售卖给薛女士的鞋子存在瑕疵的情况应当是明确知晓的。既然知晓商品有瑕疵,还销售给薛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就存在着欺诈行为,应当“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