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顺产2个月发现体内遗留纱布
近日,江西南昌的陈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顺产2个月之后发现体内遗留纱布,多次与医院沟通却终以双方不愉快结束。
陈女士称,自己4月26日顺产后,于5月9日感到下体坠胀,于是前往其他医院检查,发现自己体内还存在着当初顺产遗留的纱布,纱布取出后散发出恶臭味。得知此事后,陈女士找到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院区,要求退还顺产费用并且进行赔偿,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生孩子是自己的事,医院没有求你生孩子”。事后该医院妇产科主任协商赔偿3000元“营养费”,但陈女士并不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医院在进行诊疗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医疗损害责任之中,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或者是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3000元的赔偿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具体的金额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以及误工费用的认定标准进行确定。
本次事件并不只是单纯的财产损失问题,医疗机构在面对自己失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时,竟然说出“没有求你生孩子”这番令人诧异的极不负责的言论,可能还涉嫌侵犯人格权、侮辱他人的行为,另外,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陈女士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