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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车主损失上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7-02 08:00:00

        精神病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车主损失上万

        6月26日,网传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上海某小区单元门口,一名行动不便的老人走到一辆正常停放在单元门口的摩托车跟前,故意将摩托车推倒之后,迈着颤巍巍的步伐扬长而去。事后,车主表示自己的摩托车价值6万余元,车身存在多处划痕损坏,维修费用七千多元。

        车主找到老人,被老人推搡赶出门去,车主再找到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民警回复“没有办法处罚”“她是精神病人而且超过了70岁”。当地居委会也称,老人曾经有多次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被精神病人侵权是否有法律途径维权?

        但从老人的行为来说,其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进行立案追诉。

        然而《刑法》也规定,从年龄限制方面,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涉案老人的年龄超过了70周岁,但是否超过75周岁不得而知,所以不能以“超过70岁”来否定其刑事责任。

        从行为能力方面看,《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典》侵权编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车主的车损应当由老人的监护人进行赔偿,如果老人有自己的财产,那么应当以老人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近万元是不小的数额,车主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老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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