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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从8楼坠亡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30 14:00:00

        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从8楼坠亡

        5月25日,浙江杭州一保姆因粗心大意将女童遗留在电梯轿厢内,随后女童独自随电梯升到8楼后,从楼道窗户坠楼身亡。从电梯监控中,可以看出保姆在出电梯时一直在玩手机,出电梯后向里面留意了一下,看到小孩没有跟着自己出电梯,欲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失败,最终小孩乘电梯到了8楼,以致事故的发生。孩子父亲陈先生表示,已经给孩子选好墓地。之后,他会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涉事保姆吴女士也称,愿意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保姆属于对2岁女童具有特殊监管义务,应当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当父母将孩子的照护寄托给保姆之后,属于将自己的部分监管职责委托给保姆,保姆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而其却因为疏忽大意造成孩子的坠楼死亡,应当对其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因此,保姆明知将2岁的小孩留在电梯上将会对其人身造成严重的危险,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造成小孩的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小孩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其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此情节可作为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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