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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他人情绪并导致他人自杀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30 11:00:00

        邵一卜是一名童星,曾出演过《追梦少年》《筑梦情缘》《银行补习班》等多部影视作品。六月中旬,邵一卜的妈妈在女儿的社交账号上多次发文,称邵一卜受同学嫉妒,被恶意诽谤,在精神上遭受校园欺凌。虽然有一些同学曾写下道歉信承认错误,但伤害女儿的行为仍未停止。邵一卜陷入绝望跳楼轻生,幸好医生及时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相关部门调查开导,邵一卜说:“我也想尝试去勇敢地面对,虽然我伤得这么重,但依然活了下来”。

        刺激他人情绪并导致他人自杀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教唆犯,具体内容在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因此,怂恿别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本案中,邵一卜遭受学校同学的校园暴力,导致其精神出现异常并跳楼自杀,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首先,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其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综上,邵一卜遭受校园暴力,对其精神方面造成压力,并选择跳楼自杀。但是,学生对邵一卜施加的校园暴力是对邵一卜心理造成压力的直接原因,但是涉事学生并未有教唆邵一卜自杀的故意,对其自杀行为没有直接的原因力,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教唆犯,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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