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离婚后妻子获房屋产权拒复婚
近日,江苏南通启东市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具体案情是:李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李先生因投资欲以王女士名义申请贷款,王女士称已咨询律师,以规避投资风险为由要求与李先生协议离婚,半年后再复婚。随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过户到王女士名下。半年后,王女士却拒绝与李先生复婚,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判令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后李先生上诉,二审中,经调查王女士自愿补偿李先生少量费用。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综上,离婚协议从本质上来看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首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真实;最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我国民法明确了民事主体具有处分自己财产及相关利益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处分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尚未造成第三人权益受损。因此,该离婚协议属于有效合同,李先生应当对自己的处分行为负责,该房屋产权已经转让于王女士,李先生在无法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