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信邻居帮养老92岁老人被骗房
6月14日下午,西安碑林法院向被执行人阎某发出拒执风险告知书,并宣读罚款10万元的决定书。据悉,申请人董老太今年92岁,膝下无儿女。自2009年丈夫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2018年4月起,邻居阎某主动接近示好董老太,后在其鼓动下于2018年6月,将名下唯一住房以96万元出售,并将卖房所得钱款全部交由阎某保管,约定随用随取。2018年7月,阎某以女儿名义将董老太送至老年公寓,在支付了16个月费用后,一改往日亲昵态度,不再提供任何钱款还更换了联系方式。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阎某应向董老太返还84万元,阎某拒不履行,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并拟于近日移交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我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及例外情形予以了明确规定:首先,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其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接近董老太并与其建立亲昵关系,二人虽然长期生活居住在一起,但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同时,阎某通过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诱骗董老太变卖自己的房产,并且长期占有董老太变卖房产的款项,拒不退还。以上情形已经表明阎某在不具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私自占有他人财产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从阎某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来看,存在诈骗的犯罪故意,并且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将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