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京市江宁区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杨女士报警称自己丢失了医保卡,在补办之后,发现医保卡内只剩下了2元钱。气愤的杨女士怀疑自己的医保卡被盗刷,经过民警调查发现,一名陈姓的女子分别在3家药店刷卡消费,被抓获后,陈某交待自己在捡到医保卡后贪图便宜盗刷消费。目前,陈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捡到他人医保卡并使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分析案情之前,需要引入《刑法》中规定的一个类似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一般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而骗取财物,行为人所冒用的信用卡,既可能是拾得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
虽然本案中的陈某捡到的是医保卡,但是,也采用了冒用的行为,即使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罪名,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发觉的手段、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如采取扒窃、秘密潜入并窃取、顺手牵羊等不为人察觉的手段、方式达到目的;诈骗罪的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常以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伪造证据等方式,使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
陈某拾得医保卡之后,只要不使用,就不构成违法。本案中,陈某捡到医保卡之后,在药店进行使用,而药店本身应当尽到审查使用人身份的义务,但基于对消费者的信任,并没有审查,而是基于认识错误,认为陈某就是卡主本人,处分了杨女士卡内的财产,并不存在盗窃罪要求的“窃取”情节,所以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